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一文读懂!

发布时间:

2026-08-2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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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双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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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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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扶持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干部

以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以实打实的税费红利

助力广大退役军人及军属安心就业、自主创业

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此类重点群体就业


今天小双为大家梳理以上人群

专属税收优惠政策

一文理清政策要点、干货满满

一起来看看吧!





01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相关提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02

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相关提示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03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04

随军家属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   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温馨提示:政策内容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有所变化,建议详情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各项优惠政策针对性强、适用条件各不相同

且设有享受次数、有效期限等要求

建议大家结合自身情况对照核对

规范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做到懂政策、会申报、享红利


希望这些暖心的税惠政策

助力每一位退役军人、军属

稳就业、创事业

在新的赛道上闪闪发光、再创佳绩!